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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西民一初字第228号

白振需与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衡水市市政工程处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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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西民一初字第228号原告白振需。委托代理人赵连会,衡水市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秦立普,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际林,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科长。被告衡水市市政工程处。法定代表人高小栓,衡水市市政工程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孙淑华,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振需诉被告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衡水市市政工程处、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白振需于二0一三年九月���日以三方共同努力,基本达成案外解决方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振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白振需承担。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龙铁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