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西民一初字第228号原告白振需。委托代理人赵连会,衡水市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秦立普,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际林,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科长。被告衡水市市政工程处。法定代表人高小栓,衡水市市政工程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孙淑华,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振需诉被告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衡水市市政工程处、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白振需于二0一三年九月���日以三方共同努力,基本达成案外解决方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振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白振需承担。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龙铁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