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1226号
原告:刘奇斌。
被告:黄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奇斌与被告黄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奇斌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奇斌撤回对被告黄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刘奇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姗珍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代
书 记员 柯元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