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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1226号

刘奇斌与黄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奇斌,黄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1226号

原告:刘奇斌。

被告:黄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奇斌与被告黄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奇斌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奇斌撤回对被告黄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刘奇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姗珍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代

书 记员  柯元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