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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415号

程诺与吴远芳、严如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程诺,吴远芳,严如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415号

原告:程诺,女,汉族,农民,住霍山县。

委托代理人:秦军,住霍山县衡山镇中兴南路17-28。

被告:吴远芳,女,汉族,农民,住霍山县。

委托代理人:黎少松,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如玉,女,汉族,农民,住霍山县。

委托代理人:李长兵,霍山县衡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受理原告程诺诉被告吴远芳、严如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原告程诺负担。

审判员  季学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詹辉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