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415号
原告:程诺,女,汉族,农民,住霍山县。
委托代理人:秦军,住霍山县衡山镇中兴南路17-28。
被告:吴远芳,女,汉族,农民,住霍山县。
委托代理人:黎少松,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如玉,女,汉族,农民,住霍山县。
委托代理人:李长兵,霍山县衡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受理原告程诺诉被告吴远芳、严如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原告程诺负担。
审判员 季学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詹辉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