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立保字第148-1号
申请人:山东运泰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秀丽
被
申请人:唐山市长智农工具设计制造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李兰云,女,住唐山市申请人山东运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山市长智农工具设计制造有限公司、李兰云产品质量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运泰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续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长智农工具设计制造有限公司、李兰云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长智农工具设计制造有限公司、李兰云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加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