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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米执字第00055号

高彩艳、孟战雄申请执行朱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彩艳,孟战雄,朱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米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高彩艳。申请执行人孟战雄。被执行人朱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彩艳、孟战雄与被执行人朱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脂县人民法院(2011)米民初字第004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朱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朱春给付申请执行人高彩艳车款6000元后,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解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费65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1)米民初字第00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冯永胜

审判员  李东明

审判员  柴 鑫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贾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