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米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高彩艳。申请执行人孟战雄。被执行人朱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彩艳、孟战雄与被执行人朱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脂县人民法院(2011)米民初字第004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朱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朱春给付申请执行人高彩艳车款6000元后,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解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费65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1)米民初字第00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冯永胜
审判员 李东明
审判员 柴 鑫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贾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