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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5569号

乔玉川与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乔玉川,刘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5569号原告乔玉川。委托代理人余东。被告刘亮。

原告乔玉川与被告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杨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玉川委托代理人余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玉川诉称,2012年5月10日,被告刘亮因资金周转向原告乔玉川借款53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乔玉川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以自有小型轿车作为抵押,期限两个月,逾期不还乔玉川有权处理该质押车辆,该车在此期间不能挂失过户。被告于当日将该车辆及行驶证交予原告。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亮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0日,被告刘亮向原告乔玉川借款53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借到乔玉川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以渝FXXX**作为抵押,期限2个月,逾期不还乔玉川有权处理该质押车辆,该车在此期间不能挂失、过户。立据人刘亮。见证人胡开江,乔洪瑾。”同日,被告刘亮将该车辆及行驶证交付原告乔玉川。借款到期后,原告乔玉川多次向被告刘亮催收,但被告刘亮一直未归还借款。上列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乔玉川提供的借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刘亮向原告乔玉川借款53000元,有其向原告乔玉川出具的借据为证,双方的借款关系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刘亮在借款到期后未归还借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亮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乔玉川借款53000元。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被告刘亮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而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代理

审判员  杨悦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