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427号原告鱼某某。被告张某某。
原告鱼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任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鱼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4月认识,2009年4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2月22日生育女儿鱼某甲。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才知道我们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被告不尊重长辈、不照顾老人、不关心孩子等生活琐事争吵不断。婚后第四天就发生争吵,被告将结婚证撕掉并要求与我离婚,我觉得是其与我开玩笑而未在意,希望其能有所改变,并将我的工资卡交与其保管。但事与愿违,被告不但没有改变,反而变本加厉,时不时挑衅闹事,后发展到不理睬我。从被告怀孕至今被告拒绝与我过夫妻生活,每次发生争吵,其便让我起诉离婚,拒绝协议离婚。综上,我认为由于被告的行为,已导致我们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女儿鱼某甲由我抚养;3、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状中所述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理解、信任,我很珍惜我们之间的感情,如果原告多从自我找问题,我们一定会共度美好时光,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鱼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经过一年的了解,于2009年4���29日在甘肃省庆城县庆城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1年12月22日生育一女取名鱼某甲。婚初双方关系较好,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及家庭生活琐事时有矛盾,双方又不及时沟通以消除矛盾,从而产生隔阂,致使夫妻关系渐趋疏远;另一方面,在处理与公、婆的关系问题上,双方也产生了矛盾,原告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甘肃省庆城县庆城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审查处理表在卷证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鱼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经过一年时间的了解后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婚初双方关系较好,后因性格差异及生活琐事闹矛盾,致夫妻关系不和,但并未致双方感情破裂。双方如能及时沟通,消除矛盾,仍可和好生活。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鱼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鱼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 舸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梁琇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