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0654号原告张立元,退休职工。被告连云港天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新浦区盐河北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李爱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元与被告连云港天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准备向经案大队移交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元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月英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高增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