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0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车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路××层,组织机构代码71528493-2。法定代表人吴洪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荣凯,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景,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县河××镇吾××号,身份证号码×××2412。委托代理人李舰,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车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车海公司)与上诉人陈景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粤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车海公司与上诉人陈景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关于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7月14日期间的工资4505.75元的问题。车海公司称根据双方在《入职申请表》的约定,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两个月书面申请并经其同意后才可以办理,否则其可以扣除所有工资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本案中双方的约定并无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效力。车海公司未举证证明陈景的辞职给其造成何种损失,因此其要求不予支付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7月14日期间的工资4505.75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10年7月16日至2012年7月15日期间加班工资15448.28元的问题。车海公司称其支付2012年5月份工资的时候,双方已结清2012年5月之前的工资、加班工资、补贴。车海公司未提交书面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此项主张理由不成立。双方均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原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部分考勤卡、工资袋及双方的陈述,酌定陈景上述期间每月休息日加班4天,每天加班4小时,其他时间未加班,并无不当。陈景认为原审法院少算了其加班时间,认为其每月只休息两天,平时亦有加班,故应支持其加班工资差额38098.40元,但除证人证言外,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车海公司要求不予支付2010年7月16日至2012年7月15日期间加班工资15448.28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的问题。车海公司主张陈景的带薪年休假均在每年春节或平时请假享受完毕,其无须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由于是否已享受年休假属于用人单位举证的范围,车海公司未举证证明陈景已经享受过年休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对此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深圳市车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陈景的上诉请求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深圳市车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蔡 劲 峰
审判员 王 晋 海
审判员 陈 雅 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XX晶(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