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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宽民初字第830号

姜某某与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姜某某,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宽民初字第830号原告姜某某,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周 斌

代理

审判员 孙 莹

人民陪审员 郭凤芝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