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宽民初字第830号原告姜某某,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周 斌
代理
审判员 孙 莹
人民陪审员 郭凤芝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