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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初字第1344号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12-13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郭娇,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  王慧兰

审判员  李冀军

审判员  宋爱云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谭桂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