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郭娇,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 王慧兰
审判员 李冀军
审判员 宋爱云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谭桂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