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商初字第637号原告许金生,男,住单县。被告谢广东,男,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金生与被告谢广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金生于2013年9月3日以已与被告谢广东私下协商解决好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金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金生负担。
审判员 石永刚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勇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