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493号
原告:张某甲,男,195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某乙,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某丙,女,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某丁,女,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某戊,女,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某己,女,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守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