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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2493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493号

原告:张某甲,男,195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某乙,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某丙,女,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某丁,女,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某戊,女,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某己,女,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守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