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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什邡民保字第69-1号

刘先炳诉何远烈、杨昌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先炳,何远烈,杨昌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什邡民保字第69-1号

申请人:刘先炳,男,汉族,住什邡市。

委托代理人:荣加华,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何远烈,男,汉族,住什邡市。

被

申请人:杨昌惠,女,汉族,住什邡市。

申请人刘先炳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1年6月,被申请人何远烈、杨昌惠向申请人刘先炳借款50万元,约定月息3万元。同年6月23日,并向申请人刘先炳出具借条和借条附件各一份,约定2011年12月30日前归还。期满被申请人称市场变化,资金未收回。事后,申请人得知,被申请人并未将资金用于棉壳采购,而是用于购买股金和商品房。现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申请人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要求对被申请人何远烈、杨昌惠价值7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何远烈、杨昌惠76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翠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黄诗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