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白民初字第0379号原告顾月红。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负责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被告王雨。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月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王雨的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原告顾月红明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行使,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其他归避法律行为,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月红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公司、王雨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葛 兵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蒋胤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