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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2650号

曹继科与刘培元、玄祖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曹继科,刘培元,玄祖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2650号原告曹继科,居民。被告刘培元,居民。被告玄祖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继科与被告刘培元、玄祖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培元驾驶的、登记在被告玄祖义名下的、现停放于安丘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事故停车场的鲁G×××××号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刘培元驾驶的、登记在被告玄祖义名下的、现停放于安丘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事故停车场的鲁G×××××号货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被告如需用车应依法提供有效担保,经本院审查合适后,予以解除对车辆的查封,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培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