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0955号
原告:刘金言,男,193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儒红,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系刘金言女儿)。
被告:康怀平,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言与被告康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言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刘金言减半负担。
审判长 张志宏
审判员 钱 萍
审判员 苏香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徐德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