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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一初字第00955号

原告刘金言与被告康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金言,康怀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0955号

原告:刘金言,男,193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儒红,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系刘金言女儿)。

被告:康怀平,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言与被告康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言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刘金言减半负担。

审判长  张志宏

审判员  钱 萍

审判员  苏香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徐德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