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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城民初字第0420号

王伟与樊继伟、仲宜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伟,樊继伟,仲宜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城民初字第0420号原告王伟,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翠昌、周涛。被告樊继伟,居民。被告仲宜宇,居民。

原告王伟诉被告樊继伟、仲宜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的委托代理人周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继伟、仲宜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伟诉称,2013年2月11日,被告樊继伟因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被告仲宜宇自愿为其担保,被告樊继伟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持有,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还。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樊继伟、仲宜宇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王伟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持有,借条载明“今借到王伟现金叁万元人民币(小写30000.00元)保证在2013年3月11日前还清。如逾期,则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支付利息。担保人对该借款本息及出借人为主张所支出的一切费用,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两年。借款人:樊继伟身份证号:××保证人:仲宜宇身份证号:××借款时间:2013年2月11日”。上述借款由被告仲宜宇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能偿还引起诉讼。庭审中,原告要求二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支付借款利息。以上事实,有借条、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开庭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王伟与被告樊继伟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樊继伟未能按约定的期限还清借款本息,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仲宜宇自愿为被告樊继伟的借款提供担保,在借款到期被告樊继伟未能清偿的情况下,其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仲宜宇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原被告约定担保期限为两年,故原告要求被告仲宜宇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借款利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樊继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伟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2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被告仲宜宇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樊继伟、仲宜宇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路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胜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