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开商初字第0099号原告张家港市元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河东路50号。法定代表人肖卫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邢益平。被告张家港市鑫华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李巷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元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鑫华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元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元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元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张家港���元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