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李嵩。被执行人曾方君。被执行人姚虎山。被执行人房华玲。被执行人梁建民,现在桂林英山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桂林市临桂金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桂县临桂镇人民路电影公司西北角。被执行人陆秋明。被执行人徐忠。本院在执行李嵩申请执行曾方君、房华玲、梁建民、桂林市临桂金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陆秋明、徐忠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曾方君的银行存款并给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嵩,本案依法强制执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象民一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忠华
审判员 陆 凯
审判员 阳征水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吕瑞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