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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执字第114号

李嵩与曾方君、姚虎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嵩,曾方君,姚虎山,房华玲,梁建民,桂林市临桂金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陆秋明,徐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李嵩。被执行人曾方君。被执行人姚虎山。被执行人房华玲。被执行人梁建民,现在桂林英山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桂林市临桂金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桂县临桂镇人民路电影公司西北角。被执行人陆秋明。被执行人徐忠。本院在执行李嵩申请执行曾方君、房华玲、梁建民、桂林市临桂金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陆秋明、徐忠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曾方君的银行存款并给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嵩,本案依法强制执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象民一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忠华

审判员  陆 凯

审判员  阳征水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吕瑞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