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开平支行,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西城路218号。负责人张久存,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兆友,该行客户部经理。被告刘振生,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被告毛雪松,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被告唐山四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会来。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小屈庄幸福花苑B座4-102。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开平支行与被告刘振生、毛雪松、唐山四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开平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张瑞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晓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