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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雄执字172号

申请人左爱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永乐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左爱侠,李永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雄执字172号

申请执行人:左爱侠,女,成年,雄县

被执行人:李永乐,男,成年,雄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纠纷一案,(2013)雄民初字第30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李永乐至今未(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永乐银行存款19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焕良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沈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