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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贾民初字第607-1号

陈霞与鲁增星、潘兆芳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霞,鲁增星,潘兆芳,闫仲坤,诸城市林枫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贾民初字第607-1号原告陈霞。被告鲁增星。被告潘兆芳。被告闫仲坤。被告诸城市林枫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霞与被告鲁增星、潘兆芳、闫仲坤、诸城市林枫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0000元(美金100000美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0000元(美金100000美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徐金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管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