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贾民初字第607-1号原告陈霞。被告鲁增星。被告潘兆芳。被告闫仲坤。被告诸城市林枫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霞与被告鲁增星、潘兆芳、闫仲坤、诸城市林枫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0000元(美金100000美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0000元(美金100000美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徐金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管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