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133号原告朱素凤,女,汉族,1979年7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毓明,男。被告高永红,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素凤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素凤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素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11元,由原告朱素凤负担。
审判长 吴巧贤
审判员 赖伟莲
审判员 谢丽琼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杨 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