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133号

朱素凤与高永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朱素凤,高永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133号原告朱素凤,女,汉族,1979年7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毓明,男。被告高永红,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素凤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素凤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素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11元,由原告朱素凤负担。

审判长  吴巧贤

审判员  赖伟莲

审判员  谢丽琼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杨 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