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4431号
原告: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115号。
法定代表人:汪晓宴,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红霞,女,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桂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馨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