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官法督字第2号申请人欧志强,男。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星都总部基地***幢。负责人张凤民,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欧志强诉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后,依法向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支付令提出了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提出的支付令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案件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欧志强承担。
审判员 周栋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梅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