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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商初字第990-1号

刁德美与房师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商初字第990-1号原告刁德美。被告房师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刁德美诉被告房师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青州市万达诚信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2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房师宏在青州市万达诚信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2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铁九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邢  利  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