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商初字第990-1号原告刁德美。被告房师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刁德美诉被告房师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青州市万达诚信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2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房师宏在青州市万达诚信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2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铁九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邢 利 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