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坪民初字第1722号

审理原告曾长权诉被告四川天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长权,四川天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曾长权,男,汉族。被告四川天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江东新区(三桥头)。法定代表人安政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钦文,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长权诉被告四川天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长权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长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长权撤回对被告四川天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曾长权承担。

审 判 员 梁岱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代 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