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宜刑二初字第291号公诉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志峰,男,1976年1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1年7月18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辩护人勇亚成,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志姣(与被告人钟志峰系夫妻关系),女,1977年10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辩护人唐瑜珍,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3)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志峰、秦志姣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印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志峰及其辩护人勇亚成、被告人秦志姣及其辩护人唐瑜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钟志峰、秦志姣在互联网上建立“雄鹰私家侦探社”网站,以帮助客户调查他人隐私、寻人等为幌子,诱骗他人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等形式对管敏一等六人实施诈骗,共骗取人民币113400元。分别为,3月19日至3月30日骗取管敏一人民币44500元;2月28日至4月18日骗取蔡磊明人民币48800元;3月9日至3月10日骗取汪诗文人民币2400元;3月19日至3月20日骗取周晓峰人民币2000元;4月11日至4月13日骗取张小红人民币3700元;4月5日骗取范文莉人民币12000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志峰直接实施诈骗,被告人秦志姣取款并转移赃款。2013年4月24日两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两被告人退出赃款人民币106900元,其中101400元已由公安机关已发还相关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志峰、秦志姣在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管某某、蔡某某、汪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范某某的陈述笔录,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作案工具照片,银行汇款单、账户交易明细单,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电话通话清单,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身份和前科情况由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志峰、秦志姣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志峰是主犯,有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的从轻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间确定刑期,并处罚金,被告人秦志姣是从犯,有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的从轻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间确定刑期,并处罚金。被告人钟志峰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志姣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秦志姣是从犯,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无前科,家中有老人孩子需要照顾,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志峰、秦志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志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秦志姣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志峰曾因犯罪被判刑,仍不思悔改,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两被告人具有相关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秦志姣的辩护人还提出对秦志姣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志姣在共同犯罪中负责到银行提取并转移赃款,其行为是诈骗犯罪得逞的重要环节,虽系从犯,但并非作用较小的从犯,且两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跨区域诈骗,作案地域广,社会危害大,对被告人秦志姣不宜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志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内缴纳)。
二、被告人秦志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内缴纳)。
三、责令两被告人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6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钱富良
代理
审判员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唐建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烨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