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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832号

刘春晓与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春晓,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832号原告刘春晓。委托代理人郭东方,郑州市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刘春晓诉被告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春晓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春晓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春晓承担,余额25元退回原告刘春晓。

审判员 陈 唯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郭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