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2638号原告韩忠身,居民。被告杨进,居民。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卧龙西街12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忠身与被告杨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进所有的、现停放于安丘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事故停车场的鲁G×××××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杨进所有的、现停放于安丘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事故停车场的鲁G×××××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被告如需用车应依法提供有效担保,经本院审查合适后,予以解除对车辆的查封,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培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高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