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高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罗铁刚,男,出生于1976年2月27日,汉族。被告易成彬,男,37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铁刚与被告易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铁刚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铁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铁刚负担。
审判员 李宗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银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