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705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石海燕。被告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白羽翔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袁知勇 更多数据:
唐淑锋与浦建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705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石海燕。被告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白羽翔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袁知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