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谢刑初字第00137号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男,1987年8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8年9月11日因盗窃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10月19日再次因盗窃被上海市劳动教���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2年10月2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6日,被告人刘X隐瞒真实身份使用名叫“杨XX”的假身份证,应聘至淮南市谢家集区XX大酒店,任酒店餐饮部领班,意欲伺机占有钱财。同年4月10日,客人蔡XX在该酒店开设婚宴,下午13时许,刘X利用餐饮部领班的身份从酒店前台要来蔡XX的消费单,凭此消费单收取蔡XX所消费的现金11000元,后携款潜逃。案发后,刘X亲属代其退赔了酒店11000元的经济损失。2012年10月22日刘X到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淮南市XX大酒店报案材料、淮南市XX大酒店员工入职登记表、结账单、领条、“杨XX”身份证复印件、领条、户籍证明、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出具的归案经过、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证人王X、蔡XX、朱XX证言、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事先有预谋的用假身份证应聘,后利用其任酒店餐饮部领班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酒店现金1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X曾因盗窃行为���两次劳教,劳教期满后不满一年再次犯罪,依法酌情从重处罚。其案发后能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其亲属又代其全部退赔酒店的全部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3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 勤
人民陪审员 黄志远
人民陪审员 宋亚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