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380号
原告:翁秀敏。
被告:张贤收。
被告:余时谦。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秀敏诉被告张贤收、余时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秀敏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翁秀敏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属合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秀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4元,减半收取1202元,由原告翁秀敏负担。
审判员 徐晓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黄跃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