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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380号

翁秀敏与张贤收、余时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翁秀敏,张贤收,余时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380号

原告:翁秀敏。

被告:张贤收。

被告:余时谦。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秀敏诉被告张贤收、余时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秀敏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翁秀敏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属合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秀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4元,减半收取1202元,由原告翁秀敏负担。

审判员  徐晓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黄跃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