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2485-1号原告许某甲,女,汉族。法定代理人许某乙。被告丁某华,男,汉族。被告吴某要,男,汉族。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商梁民初字第248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所有的豫BD9**号机动车一辆。2013年9月3日被告吴会要交纳保证金38000元,提供反担保,申请解除对其车辆的查封。
本院认为,被告吴会要向本院提供保证金担保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所有的豫BD9**号机动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云新民所有的豫NB85**号机动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君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广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