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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民初字第2485-1号

原告许某甲诉被告丁某华吴某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2485-1号原告许某甲,女,汉族。法定代理人许某乙。被告丁某华,男,汉族。被告吴某要,男,汉族。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商梁民初字第248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所有的豫BD9**号机动车一辆。2013年9月3日被告吴会要交纳保证金38000元,提供反担保,申请解除对其车辆的查封。

本院认为,被告吴会要向本院提供保证金担保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所有的豫BD9**号机动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云新民所有的豫NB85**号机动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君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广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