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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执民字第2294-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绍兴县华利纺织印花有限公司、绍兴市宏伟纺织印花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01-1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绍兴县华利纺织印花有限公司,绍兴市宏伟纺织印花有限公司,钱根利,陈新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执民字第229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

诉讼代表人:娄卫东。

被执行人:绍兴县华利纺织印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根利。

被执行人:绍兴市宏伟纺织印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中周。

被执行人:钱根利。

被执行人:陈新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商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新花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金柯桥大道1388号万国中心a幢19068室、19088室、19028室、19048室商务办公房地产[总建筑面积为219.12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分摊)54.69平方米,详见诸正和房(估)字2013第g102-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拍卖被执行人陈新花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绍兴国贸中心(南区)2幢106室、107室商业办公房地产[总建筑面积为309.04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分摊)123.93平方米,详见诸正和房(估)字2013第g102-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周 虎

审判员  陈幼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丁卿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