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执民字第229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
诉讼代表人:娄卫东。
被执行人:绍兴县华利纺织印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根利。
被执行人:绍兴市宏伟纺织印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中周。
被执行人:钱根利。
被执行人:陈新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商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新花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金柯桥大道1388号万国中心a幢19068室、19088室、19028室、19048室商务办公房地产[总建筑面积为219.12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分摊)54.69平方米,详见诸正和房(估)字2013第g102-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拍卖被执行人陈新花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绍兴国贸中心(南区)2幢106室、107室商业办公房地产[总建筑面积为309.04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分摊)123.93平方米,详见诸正和房(估)字2013第g102-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周 虎
审判员 陈幼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丁卿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