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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969号

高殿立与河南省南乐县精神病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殿立,河南省南乐县精神病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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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969号原告高殿立,男,1966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魏玉华,女,1964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鲁伟,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南乐县精神病医院,住所地:南乐县。委托代理人张红旗,该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晓盛,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殿立与被告河南省南乐县精神病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殿立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殿立以需进行伤残鉴定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殿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1元,减半征收501元,由原告高殿立负担。

审 判 长  冯利敏

审 判 员  贾 佳

人民陪审员  马继全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