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全执字第00368-1号
申请执行人:夏立发,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全椒县瑞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椒县人民法院(2013)全民一初字第0084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全椒县瑞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2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晋圣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晓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