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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26号

戚万燕、谢某某与朱家文、钱祥德、无锡福来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戚万燕,谢某某,朱家文,钱祥德,无锡福来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26号

原告:戚万燕,女,1976年7月2日生,汉族。

原告:谢某某,男,2006年11月4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戚万燕,女,1976年7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有杰,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家文,男,1990年5月10日生,汉族。

被告:钱祥德,男,1963年11月25日生,汉族。

被告:无锡福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戚万燕、谢某某与被告朱家文、钱祥德、无锡福来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戚万燕、谢某某未依法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娟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