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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825号

闫慧杰诉郭迦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闫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825号原告闫某某,女,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郭某某,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闫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永宏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喜建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