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825号原告闫某某,女,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郭某某,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闫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永宏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喜建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