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3218号原告张某,农民。
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梁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余淼 来自
张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3218号原告张某,农民。
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梁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余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