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奎民催字第75号申请人南京后起之秀机电有限公司,驻南京市溧水县永阳镇珍珠北路76号。法定代表人郑志祥,经理。申请人南京后起之秀机电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222958050,出票日期为2012年11月12日,到期日为2013年5月12日,票面金额为50000元,付款行为潍坊银行、出票人为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物资燃料供销分公司、持票人为南京后起之秀机电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后起之秀机电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庆胜
审 判 员 宋春萍
审 判 员 徐 磊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代
书记员 韩力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