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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民催字第75号

南京后起之秀机电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南京后起之秀机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奎民催字第75号申请人南京后起之秀机电有限公司,驻南京市溧水县永阳镇珍珠北路76号。法定代表人郑志祥,经理。申请人南京后起之秀机电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222958050,出票日期为2012年11月12日,到期日为2013年5月12日,票面金额为50000元,付款行为潍坊银行、出票人为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物资燃料供销分公司、持票人为南京后起之秀机电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后起之秀机电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庆胜

审 判 员 宋春萍

审 判 员 徐 磊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代

书记员 韩力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