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汶民一初字第1900号原告郭××,男,197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林宏,汶上县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苏××,女,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潘延华,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郭××诉被告苏××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原告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委托代理人林宏,被告苏××及委托代理人潘延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诉称,2000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订婚,2001年1月19日在汶上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举办婚礼。婚后于2002年6月24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郭×畅,2007年1月1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郭×展,现两个孩子均随被告方生活。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发生争吵,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苏××辩称,原、被告虽是经人介绍认识订婚,但是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彼此情投意合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好。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并在天津购买了房产及车辆,生活幸福美满。被告近两年与原告发生矛盾和冲突,也是因为生活琐事,未能真正影响夫妻感情,为了给孩子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法庭做调解和好工作。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被告苏××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订婚,2001年1月19日在汶上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6月24日生育一女孩郭×畅,2007年1月10日生育一男孩郭×展,现两个孩子均随被告方生活。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争吵,双方曾于2013年7月至汶上县民政局协议办理离婚手续,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两个孩子。另查明,原、被告婚后购买了位于天津市××区××镇××小区20号楼1单元601室的房产一套,购买时出资22万元,面积48.7平米。该房产未办理房产权属登记,购房合同以原告郭××的名义签订。原、被告婚后另有登记在原告郭××名下的车牌号为津NB××××的东风牌厢式运输车一辆,购买时花费49000元。被告苏××认可上述财产,并主张除上述财产外另有车牌号为津NB****的汽车一辆,原告对此提出异议。原、被告对共同债务问题存在争议。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庭审笔录、机动车销售发票为证,均已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告郭××、被告苏××经人介绍认识后,经过近一年的时间进行接触了解,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两个孩子,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争吵,但双方没有大的冲突,原告郭××也未提供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原、被告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仍有和好可能。原告郭××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郭××与被告苏××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金壁
审判员 佟连国
审判员 李传效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