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榆中法民一终字第001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委托代理人边XX,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
上诉人陈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陈XX与刘XX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98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1999年3月9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0年3月18日女儿刘X出生。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陈XX曾于2012年2月2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陈XX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原审法院认为,陈XX与刘XX经人介绍认识并自愿结婚,一起生活多年,且已生育一个孩子,可见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琐事时有矛盾发生,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况且刘XX有和好意愿,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发生矛盾纠纷再所难免,应该互相体谅,互相尊重,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美满生活,故对陈XX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陈XX与刘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XX负担。
上诉人陈X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陈XX与被上诉人刘XX系包办婚姻,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本就薄弱,婚后因被上诉人不负家庭责任,整天无所事事,游手好闲,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并于2011年11月分居。上诉人陈XX已是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双方确实不可能继续共同生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准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被上诉人刘XX口头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是事实,答辩人刘XX不同意离婚。二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故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上诉人陈XX与被上诉人刘XX婚前经人介绍相识,婚后共同生活十几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上诉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具备其他法定离婚事由,原审法院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角度考虑没有支持上诉人离婚的诉讼请求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陈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燕妮
审 判 员 杜波云
代理
审判员 吴凤凤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