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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40号

燕绍顺、王春田等与亳州市谯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7-11-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燕绍顺,王春田,许德富,亳州市谯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燕绍顺,男,194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田,男,194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德富,男,194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以上三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钱大卫,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孙明智,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从乐,男,1965年3月10出生,回族,亳州市谯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牛志成,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燕绍顺、王春田、许德富因诉被上诉人亳州市谯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3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燕绍顺、王春田、许德富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燕绍顺、王春田、许德富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344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燕绍顺、王春田、许德富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为10元,各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燕绍顺、王春田、许德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振

代理

审判员  万学林

代理

审判员  王艳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欧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