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燕绍顺,男,194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田,男,194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德富,男,194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以上三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钱大卫,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孙明智,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从乐,男,1965年3月10出生,回族,亳州市谯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牛志成,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燕绍顺、王春田、许德富因诉被上诉人亳州市谯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3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燕绍顺、王春田、许德富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燕绍顺、王春田、许德富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344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燕绍顺、王春田、许德富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为10元,各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燕绍顺、王春田、许德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振
代理
审判员 万学林
代理
审判员 王艳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欧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