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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执字第00360-1号

张亚洲与徐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1-30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亚洲,徐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固执字第00360-1号

申请执行人:张亚洲,男,1973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徐超(曾用名徐涛),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固民一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超立即履行偿还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超在金融机构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徐超在金融机构拥有的存款42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