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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执字第00491号

陈林与尤燕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林,尤燕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0491号申请执行人陈林。被执行人尤燕飞。本院依据(2011)茅民一初字第23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支付陈林120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尤燕飞在十堰市茅箭区北京路宏林花园有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十堰市茅箭区北京路宏林花园4单元1203号房屋(证号2014875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雄

审 判 员  刘曙光

代理

审判员  柏 韧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司之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