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0491号申请执行人陈林。被执行人尤燕飞。本院依据(2011)茅民一初字第23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支付陈林120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尤燕飞在十堰市茅箭区北京路宏林花园有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十堰市茅箭区北京路宏林花园4单元1203号房屋(证号2014875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雄
审 判 员 刘曙光
代理
审判员 柏 韧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司之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