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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执字第657-1号

蔡文翠与黄长珍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657-1号申请执行人甲,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某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被执行人乙,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申请执行人甲与被执行人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XX)深中法刑一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判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1773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深圳市范围内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7月29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了调查,但未能反馈有效的财产线索。2013年8月15日,本院在深圳市第二看守所依法对被执行人乙作了调查,被执行人明确表示没有财产赔偿申请执行人。2013年8月23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莹 莹

代理

审判员 尚 彦 卿

代理

审判员 黄 泽 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洋(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