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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执字第534号

于学永与宫本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学永,宫本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于学永。被执行人宫本利。本院在执行于学永与宫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烟牟民三初字第451号执行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海全

审判员  薛采东

审判员  唐春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牟永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