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于学永。被执行人宫本利。本院在执行于学永与宫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烟牟民三初字第451号执行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海全
审判员 薛采东
审判员 唐春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牟永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
于学永与宫本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于学永。被执行人宫本利。本院在执行于学永与宫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烟牟民三初字第451号执行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海全
审判员 薛采东
审判员 唐春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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